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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的建设与管理,规范临床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保障用药安全、促进合理用药,防范职业暴露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静脉用药调配中心Pharmacy intravenous admixture service(以下简称:静配中心,PIVAS)是医疗机构静脉用药集中调配部门,是药学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静配中心承担静脉用药医嘱审核干预、加药混合调配、用药咨询、参与静脉输液使用评估等药学服务,为临床提供优质可直接静脉输注的成品输液。
第四条 静配中心应当由医疗机构药学部门统一管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药事管理质控组织负责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静配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培养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确保技术操作规范的落实和成品输液质量,不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障用药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静配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医疗机构对静脉用药采用集中调配和供应模式的,应当设置静配中心。肠外营养液和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按规定实行集中调配与供应。
第八条 静配中心选址应远离污染源,不能设置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宜设于人员流动较少的安静区域,且便于成品输液的运送。
第九条 静配中心整体布局、各功能区的设置和面积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与其工作量相适应,并能保证洁净区、非洁净控制区和辅助工作区的划分与合理缓冲衔接。
第十条 静配中心各功能区应当有适宜的空间摆放相应的设施与设备。洁净区应当包括调配操作间、一次更衣室、二次更衣室及洗衣洁具间;非洁净控制区应当包括普通更衣室、用药医嘱审核、打印输液标签、摆药贴签核对、成品输液核对与包装、配送和清洁间等区域;辅助工作区应当包括药品二级库、物料贮存库、药品脱外包区、转运箱/转运车存放区、综合性会议示教区与休息室等。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静配中心纳入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规划,实现信息化管理。静脉用药信息技术软件系统的设计,应当与医疗机构HIS系统完全兼容和信息共享,实现与医师、护士工作站信息交互传输与处理。
第十二条 药师是用药医嘱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等有关规定审核静脉用药医嘱,拦截用药错误、干预不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
第十三条 药师在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中,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原则,参与静脉用药使用评估,宣传合理用药知识,为医护人员和患者提供相关药物信息与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静配中心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等规定,按照每人每日平均加药调配70~90袋/瓶成品输液的工作量,另行配备数量适宜、结构合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十五条 静配中心负责人应当由具有药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药学专业中级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药学调剂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的药师担任。
第十六条 负责用药医嘱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3年及以上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 负责摆药贴签核对、加药混合调配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士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成品输液核对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八条 从事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当经岗位专业知识和技术操作规范培训并考核合格,每年应当接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九条 与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相关的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或患有精神病等不宜从事药品调配工作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 静配中心筹建或改建应当建立预审制度。成立由主管院长牵头、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的筹建组,负责制定项目建设与设计方案、选址论证,评估承担设计和装修施工任务企业的资质等。由省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控专家组进行技术评估与指导,确保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静配中心应当根据本医疗机构床位、日调配工作量设计其规模,并根据调配药品品种、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净化区内的有效通风以及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符合规范,确保净化区环境的质量要求。
第二十二条 静配中心应当根据药物性质分别建立不同的送、排/回风系统。洁净间内的气流循环模式、送风口和排/回风口数量和位置应当满足不同洁净调配操作间对环境的需求。
第二十三条 静配中心各功能区应当按各功能区的性质设置水池和上下水管道。各种水池设置的位置、尺寸大小应当适宜。在静配中心内不设置地漏、淋浴室及卫生间。
第二十四条 静配中心的设计和装修施工材料及其工艺应当符合消防要求,预留消防通道,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应急灯等。非洁净控制区和辅助工作区可设置喷淋系统和烟感探测器。洁净区内不设置喷淋系统,只设置烟感探测器。
第二十五条 静配中心应当配置水平层流洁净台、生物安全柜、网络信息系统、医用冰箱等相应设备,水平层流洁净台和生物安全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且生物安全柜应当选用Ⅱ级A2型号。
第二十六条 自动化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或行业标准,不得对成品输液质量造成影响。静配中心装修施工与材料选用,应当严格按照本指南附件1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静配中心建设、装修施工完毕后,应当对
洁净区的洁净度、噪音、静压差、温度、相对湿度及工作区域照明度等进行检测与现场验收,符合规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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